領月退俸公務員 出國不用再報備
2017/8/24 14:16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現行規定領取月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出國應告知發放機關,引發民怨,銓敘部決定刪除相關規定,明年1月1日起,將透過退撫整合平台查驗是否出境,退休公務員出國不用再主動告知。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與月撫慰金目前都是每年發放2次,一次發放半年,從明年1月1日開始,改為按月發放。
不過,因現行「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規定,領受人有出入境者,應聯繫發放機關告知出境前往地區等資料,未來若改為每月發放,有退休公務員擔心每月都報備過於擾民。
銓敘部決定從善如流,今天在考試院會報告修正「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刪除現行「領受人有出入境者,應與發放機關連繫並告知出境前往地區、事由、出境期間及連絡電話或地址、入境時間等,俾發放機關仍按時發給退撫給與,並與領受人隨時保持聯繫」規定。
銓敘部書面資料指出,考量明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放後,查驗期間密集且次數相對頻繁,發放機關可以透過退撫整合平台查驗領受人是否有出境情形,簡化查驗作業,所以領受人不需要再主動告知。
此外,現行規定,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連繫時,以及領受人如因案逃亡或藏匿,發放機關會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不過,考量這是對領受人權利的限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銓敘部決定刪除。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下午受訪表示,條文刪除後,針對行蹤不明或因案逃亡的領受人,發放機關不會再暫停發放退撫給與。
不過,他說,明年7月1日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1條對行蹤不明等情形,有暫停發放待親自申請後再補發的規定,因此,明年7月1日這部分將回歸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範。1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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