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 內政部列無不良素行標準
2017/6/25 12:46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5日電)內政部研擬「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出爐,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等都列不良素行,如經2至3年後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認定為無不良素行。
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安定,避免移民人口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內政部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擬訂「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目前草案正在預告訂定階段。
根據草案,不良素行是指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有事實足認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婚姻之行為。
有不良素行者經一定觀察期間未再有不良素行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例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罰金執行完畢;拘役執行完畢逾3年;犯最重本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3年;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
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婚姻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3年內,未再有所列行為,也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草案規定,上述所定3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240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2年。
草案明訂,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案件,應等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認定有無不良素行。10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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