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法修法衝擊文官制度 考試院不撤回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立法院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撤回會銜的法案,但考試院今天提出修法將衝擊文官制度、法制面有疑義等意見,不同意撤回。
考試院官員表示,這是行政院送到考試院會銜的法案,在考試院還在審查過程中,要求撤回的首例。考試院會將相關意見請銓敘部於日後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提出,也會函復行政院,請行政院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提出,以供協商參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1至4人,其中,1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其政務職務總數以52人為限。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總數以25人為限。
由於該修正草案正值行政院函請考試院會銜,考試院審查過程中,就由立法委員提案修法通過,部分考試委員質疑有憲政爭議。
考試院上午針對修法提出9點意見,以及3項修正條文修正意見表示,放寬政務職務的範圍,相對限縮文官的數額,將影響文官士氣,進而衝擊文官體制;政務職務的設置,應符合法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
考試院表示,機關有其既定的業務職掌與定位,若其首長的職務採常務、政務並列,意味機關業務性質可隨時變動,也造成首長進用的不穩定性。
考試院認為,常務、政務人員分屬不同體系,涉高度政策性的中央三級機關有置政務首長的必要者,應採政務單軌,以與其負政治責任的性質相符。
考試院表示,部分中央三級機關的性質不宜採政治任用,若該等機關的首長改以政務職務進用,即有因人設事之嫌,進而影響文官中立。
考試院說,該案修正後,政務首長職務毋須明定於機關組織法律,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有規避國會監督之虞。
考試院認為,擬於組織基準法概括性界定得列政務首長的中央三級機關範圍,所訂「涉及國家重大政務」的標準並不具體明確,難以得知實際適用的機關為何,違反法治國之法明確性原則。將中央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的總數上限設為25個,上限如何設定,缺乏明確依據。10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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