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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法 公務員辭職長官不得拒絕

2016/12/29 15:17(12/29 15: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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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9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保障公務人員有不服公職權利,新增公務人員辭職要提出書面,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為切合實務運作,完備法制,考試院會上午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過去曾有公務人員想辭職,但服務機關不准的案例,考試院考量憲法明定人民有服公職的權利,也應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的權利,為避免公務人員受限機關首長領導統御權,無法依其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的權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

草案新增,公務人員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

草案也增訂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如認為命令違法,負報告義務,如果長官認為其命令並未違法,以書面再次下達時,草案明定應於書面署名,始得課予公務人員應服從的義務。10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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