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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縱火犯炸彈客不得擔任保全

2016/11/25 13:47(11/25 14: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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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增列曾犯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使用爆裂物等,不得擔任保全的規定。但在2003年1月22日前擔任保全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增列曾犯公共危險罪173條至180條的放火罪與決水罪,以及185條之1劫持交通工具罪、185條之2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186條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190條妨害公眾飲水罪、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罪及加重結果犯等,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現行條文規定,若故意犯條文明訂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上判刑確定,服刑後5年內,不得擔任保全;三讀通過後,將5年改為1年,並加但書「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鄭天財表示,針對永遠不能擔任保全的刑責,因為有新的法律例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過去沒有列入,這次修正納入;也增訂刑法中有關放火、決水罪,以及其他與擔任保全業務息息相關的刑責都納入。

鄭天財表示,另外也考慮更生保護,讓部分犯了輕罪的更生人,罪行跟保全業務管制目的沒有關聯的部分,修法後只要刑期服滿1年後,就可以擔任保全。1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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