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破壞古蹟刑責提高
2016/7/12 15:4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未來破壞古蹟者將被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文資法這次修法的條文多達100多條,有趣的是,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時,是在前文化部長洪孟啟任內,但立法院院會三讀時,文化部長已經是當時擔任立委的鄭麗君。
在罰則部分,初審時朝野立委與文化部都認為,過去破壞、毀損古蹟,大多只是罰錢,或是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最後也是易科罰金了事,因此委員會討論時決定加重罰則,除了訂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還可以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條文今天也都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在分類部分,為與聯合國世界遺產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接軌,這次文資法修法中,將文化資產分類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
此外,有鑑於文化資產保存的觀念應落實於社會生活中,針對目前各公、私立機關人員及民眾,普遍缺乏文化資產的認識與保存觀念,為強化國人對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藉由學校教育體系,使國民得以自幼培養文化資產保存觀念,因此這次修法也增訂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文化部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進行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以透過學校教育體系,來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10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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