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初審 違法經營旅館民宿將公布姓名

2016/5/18 12:08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8日電)立法院交委會今天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修正草案,民宿如果擅自擴大營業,可處3萬元以上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審查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修正草案。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在提案說明中表示,目前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對於無照經營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民宿者,與有照但擅自擴大經營者罰則相同,為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現行法令對有照但擅自擴大經營者沒有罰則,而是把擴大部分當成無照經營,所以援引無照經營罰則來處罰。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營業;未領取營業營業執照經營旅館業務,處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未領取營業營業執照經營民宿,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對擴大營業部分則沒有規定。

由於現行條文對無照經營觀光旅館及旅館的罰則差距很大,因此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將「觀光旅館」與「旅館」適用相同罰則。

在有照但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新增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民宿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移送停水、停電、封閉、強制拆除。

無照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全案初審通過,提報立法院院會處理前,不須再經黨團協商。1050518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