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信用卡可當電子發票載具
2015/12/14 09:45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將電子票證納入電子發票載具範疇。
為推廣無紙化、達節能減碳之效,國內目前開放手機條碼、悠遊卡、會員卡等電子票證為電子發票載具。三讀條文通過後,將金融卡、信用卡等電子票證納入電子發票載具。
據財政部表示,明年第1季將與台新銀行、新光三越百貨先行試辦,逐步全面實施。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蘇俊榮指出,據去年前50大電子發票營業人統計,31.78%的消費者用信用卡消費,當中有1.27%的人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而21.72%用信用卡加油的消費者中,僅0.43%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若信用卡納入電子發票載具後,消費者可於刷卡時,直接將電子發票存在信用卡內,可有效增加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的方便性與誘因。
蘇俊榮表示,目前無實體電子發票佔所有電子發票的比率僅9.18%,但未來只要有1成消費者使用信用卡當電子發票載具,無紙化比率預估可提高6%。且民眾不用更換新卡,目前持有的信用卡即可作為載具。
三讀條文也規定,未來營利事業若短漏開統一發票,即使查獲時間點是申報前,也可處短漏報稅額5倍以下罰鍰,罰鍰上限新台幣100萬元,以防堵過去因法源未明,企業在申報前被查獲、在申報時補繳,便無法開罰的法律漏洞。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不過為了配合科技發展,三讀條文增訂營業人可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1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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