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討論性侵案 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
2015/11/5 18:52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5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任何人都不得公開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及可辨識身分的資訊,違者可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的罰鍰。
有鑑於科技進步、網路生活化,為避免性侵害被害人遭肉搜或遭不當網路留言或複製媒體報導所傷,衛環委員會今天下午初審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有僅規範媒體的法條擴大範圍到任何人。
通過的草案中明訂,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新增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詢(訊)問,並得透過適當隔離措施。
另外,為確立男女平等的法律保護,保證切實保護婦女在法庭上不受任何歧視,草案也明訂當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和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1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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