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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被控違法面試派遣工 北院判僱傭關係存在

2025/3/12 13:01(3/12 13: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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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地檢署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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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謝幸恩台北12日電)陳姓女子被派遣到台北地檢署任職觀護追蹤輔導員,質疑北檢先面試,派遣公司才與她簽約違勞基法,興訟「與北檢僱傭關係存在」應付薪。北院判陳女勝訴,北檢將提上訴。

針對判決結果,北檢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將依法提起上訴。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法界人士表示,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法增定,理由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因此參考日本勞動派遣法,制定此法,本案應為新法上路後首例勝訴。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提告主張,她在112年8月間投履歷應徵某公司心理諮商中心的觀護追蹤輔導員工作,後來被安排到北檢面試,面試場合公司未派員;她後來接獲通知錄取,並於同年9月1日至北檢報到。

陳女同年9月4日與公司簽署勞動契約,職稱為「觀護追蹤輔導員」,配有職章,約定月薪新台幣4萬6000元;工作期間一度被調到法務部,因工作內容有明顯落差,無法適應,經請求北檢及公司後,調回原職務。

陳女查閱法規,發現北檢先面試錄取指定僱用她,後才由公司跟她簽約,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北檢依同法應「直接僱用」她,但獲回覆「拒絕協商與直接僱用」;同年底收獲通知勞動契約期滿,離職原因為勞基法第11條規定,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但是,陳女發現北檢同年12月,再度對外徵求臨時「觀護追蹤輔導員」,工作內容與她實際從事的業務完全相同,並不合理,因此提起本件訴訟,她與北檢僱傭關係存在,且北檢應付薪資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她的勞退專戶。

台北地院受理後,認定北檢面試並實質審查決定錄取陳女,實際上具有指揮監督管理權,雙方屬於實質勞務派遣契約關係,陳女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前,確實先經過北檢面試,本件北檢確實違反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

判決指出,徵才廣告雖然是公司刊登,但北檢以事先面試並實質審查決定特定勞工的方式,變相利用勞動派遣制度,規避勞動法上所課予雇主的義務,即違反的「直接僱用」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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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指出,北檢抗辯並未自行發出徵人啟事、面試只是資格審查,以免產生日後頻繁向公司要求換人、未介入陳女與想談公司就勞動條件的約定等語,意圖規避勞基法第17條之1的說法,並不可採。

北院日前判決陳女勝訴,確認陳女與台北地檢署之間僱傭關係存在,北檢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陳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陳女新台幣4萬6000元薪資,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陳女的勞退專戶。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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