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訂強制出境陸人收容天數上限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士若受強制出境,符合條件得收容,收容天數最長為150天。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港澳人民若未經許可入境、超過停留居留期限、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和工作或有犯罪行為,治安機關逕行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強制出境的處理辦法和收容設置、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不過,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指出,現行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相關規定,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有必要進一步強化。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未經許可入境、超過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許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有犯罪行為、危害社會安全,並增訂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涉及公權力及政治議題協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其10日內出境,若未出境,得強制出境。
強制出境前,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且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開審查會,刪除暫予收容的大陸地區人民得令其從事勞務規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受強制處分者若無相關旅行證件或旅行證件待查核、於境外遭通緝、有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起最長不得超過15天,期滿可聲請續予收容,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間應一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50天。
港澳條例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移民署收容受強制處分者,暫予收容最長不得超過15日,期滿可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間應一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00天。10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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