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校園兩百米內禁特種場所
2014/12/25 13:25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5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種營業場所、成人用品零售店應距幼兒園、國民小學等地200公尺以上,並附證明文件登記才能營業。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業等危害身心健康場所。
初審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提案,增訂特種營業場所、成人用品零售店與電子遊戲場等,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00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經濟部1個月內清查這些類型特種營業場所在各縣市轄內距校園200公尺內店家,並輔導遷離或轉業。
此外,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提案修法,要求兒童及少年不得「長時間沉迷於電子類產品」,且主管機關應訂使用標準及管理辦法。
不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說,「沉迷」等用字具不確定性,應改為「超過合理使用時間」;使用標準待討論,條文保留協商。
社家署長簡慧娟受訪表示,尊重立委將3C產品使用列入母法提案,如果確定入法,將著重在教育、宣導過度使用的傷害。1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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