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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錯發薪給 負部分責任

2014/12/10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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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0日電)部分公務機關長期發錯公務員薪給多年後才發現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表示,如果公務人員受益時,沒有使用惡意的手段導致機關發錯薪給,機關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保訓會指出,有一名公務員從民國87年開始擔任區公所民政課法制職系課員,支領法制加給。

不過區公所一直到102年才發現該公務員不具有法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不符合領取法制加給的條件,因此向他追繳從87年至102年共16年的法制加給,金額達新台幣約127萬元。

這名公務員平時工作表現正常,並沒有使用詐欺、脅迫、賄賂等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使行政機關發錯法制加給,也沒有明知支領法制加給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情形,保訓會認為受益人和機關都應該分擔責任。

保訓會指出,各公務機關懲處其所屬人員因長期怠惰,導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罹於消滅,因而無法追回溢發的公帑違失責任的案例,亦維持機關的懲處,支持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保訓會表示,建立追繳加給事件的審查基準,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查受益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如果受益人的信賴值得保護,對於超過5年以上的給付,即不予追繳。

如果受益人的信賴不值得保護,衡量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對於超過15年以上之給付,以不予追繳為宜。

保訓會指出,這個審查基準已獲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支持,擬具「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追繳公務人員俸給的參考。1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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