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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暴力報導指引草案 身障等3機構嫌疑人可適度揭露服務單位

2024/8/1 21:04(8/1 21: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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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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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1日電)衛福部今天討論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草案,包括成年行為人在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若仍服務於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得適度報導現在服務單位,將儘速修正後上路。

台北市培諾米達幼兒園園長兒子毛畯珅涉性侵多名女童案,出現媒體未報導案件全方位實情質疑聲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今天召開專家會議,邀集媒體相關公、學、協會,以及兒少團體、學者專家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等政府部門代表,就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草案進行討論。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會後接受媒體電訪說明,目前相關法規並未禁止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訂定指引是為了讓媒體有所依循;草案共6大項,其中1到3項主要是定義如適用對象跟範圍等,第6項則是其他注意事項,比方說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造成二度傷害,遣詞用字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等。

張秀鴛說,今天聚焦第4項與第5項,分別為禁止揭露對象及資訊,以及為防止兒少及性暴力事件隱匿,致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得適度報導或揭露的事項。

在禁止揭露對象及資訊部分,張秀鴛表示,除被害人身分資訊,還有3種行為人的身分資訊也不可透露,包括行為人未滿18歲,行為人和被害者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當揭露行為人資訊可能間接導致被害人身分被識別時,通通禁止揭露。

至於得適度報導或揭露方面,未來媒體在報導這類事件時,成年行為人在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仍服務於相關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者,得以適度報導該行為人現在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最後就是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

張秀鴛表示,衛福部將訂出兒少報導事件的例示框架(即報導示範),未來媒體報導時可參考,如報導後有疑義,可依指引由目的主關機關認定是否該下架,廣播電視的目的主管機關為NCC,平面、網路媒體與自媒體則是案件被害人所在地縣市政府。張秀鴛舉例如,可以寫「涉某案嫌疑人目前在衛福部保護司工作」,但基於個資法等法令,且避免未審先判,建議不要直接把行為人的身分資訊寫出來為佳。

她說,若與會者對今天未能討論到的第1、2、3、6項有任何意見,已請他們在3天內提供書面建議,將列入會議記錄作為修正指引依據,待指引上路後,將持續蒐集實務運作狀況及各方意見,必要時將進行相關法規修正。(編輯:李亨山)1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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