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污染飲用水源 114年3月起開罰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4日電)露營場的生活廢水污染明年3月納管,環境部今天預告水污裁罰準則修正草案,露營場雜排水影響飲用水源,將可處新台幣7.2萬元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最重可停業。
環境部今年1月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增列露營場產生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定於明年3月1日起生效,裁罰標準將依據今天預告修正草案、最快9月生效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增列露營場違規樣態裁罰計算方式;加重裁罰小型食品廠及事業於管制區排放污染飲用水源金額;若有排除繞流等重大違規,將不得使用減輕規定等。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長王嶽斌告訴中央社記者,雖然已經公告管理露營場水污染,但裁罰僅有區間,缺少各種污染樣態的處罰標準,因此草案中有不同的污染水(如沖廁排水或生活雜排水)、污染不同水體(如水源區、一般水區等)、有無污染處理設施等,細分裁罰金額。
王嶽斌舉例,草案增訂露營場生活雜排水未收集處理,若影響飲用水源,可直接開罰7.2萬元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最重可勒令停業。
另外,王嶽斌提到,經統計,過去許多污染樣態並不是那些領有排放許可的大型事業單位,反而是小型食品廠等,因此草案也針對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若有污染飲用水源的情況可加重裁罰金額,由修正前罰4.5萬,修正後應罰9.6萬,多罰5.1萬元。
王嶽斌說,草案中並訂定,若是有事業單位發生排除繞流等重大違規,早期有部分樣態,如犯後態度良好等,會給予減輕裁罰,但本次修法也將減輕規定刪除。
王嶽斌指出,本次修正都是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授權罰鍰範圍內,務實考量執法需求,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保單位裁罰參考依據。
王嶽斌表示,草案預告後最快下個月就會進行公聽、研商的程序,若一切順利將在9月公告此裁罰準則。(編輯:陳清芳)1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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