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報告:國會調查權 原則不針對私人並保障權益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國會改革公聽會。立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提到,各國政府因體制不同,國會制度設計也有所區別,尊重委員會就相關議案審查結果的意見,而就國會調查權,原則不應以調查私人為主。
針對國會改革相關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版本,涉及擴大立法院調查權、總統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國會改革法案,重點包括要完備同意權行使程序,採調查權、調閱權雙軌制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避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權」公聽會。
立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國會聽證調查若參照已實施國家國會的經驗,因屬準司法程序且具有一定強制性,實施過程即有可能侵害人民隱私權或企業營業秘密之虞。國會行使調查權,如涉及人民與企業的秘密及隱私,除須與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並完備救濟手段。
關於如何避免侵害人民基本權,書面報告指出,國會調查權,原則不應以調查私人為主,必須有國會職權關聯並涉及公共利益時,始得對私人加以調查,並應特別注意對於其基本權利的保護。
書面報告表示,參照其他國家國會對基本人權保障及其實務作法,均強調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諸如德國須政府對私人施以違法措施或官員與私人違反職務的往來,始得調查私人領域,並應保障人格權、營業權及財產權,及考量比例原則。韓國則明確限制與國政無關的私人事務,不得為監查或調查的對象。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澄清,上週她在公聽會上的發言遭國民黨立委誣指,稱其主張官員備詢得說謊,但她說的話根本與備詢無關。
至於如何讓人民協助調查且合於憲法規定,林志潔說,協助調查的事項必須與立法院職權、監督行政有直接關聯的事項,這樣才不會使調查權擴大,讓不肖立委去勒索、恐嚇人民或一般私企業。
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又新認為,擴大國會調查權力,讓立委有更好的能力及武器增加立法品質的提升,這個方向絕對正確,也沒有人會懷疑,但不能為了要增加自己調查的權力,就變成法官的角色。
東海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退休教授林騰鷂說,在落實國會調查權,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時,在法制架構上只要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即可。此外,國會改革的核心,應該是要進一步透過調查權所獲得的真實資訊,優化預、決算案及法律案等審議,以及強化行政命令審查機制,以確保人民的生計。(編輯:林興盟)1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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