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毆89歲母致死 鑑定行為能力降低判7年半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1日電)嘉義縣張姓男子被控去年11月間毆打近9旬母親致死遭起訴,經精神鑑定行為能力有顯著降低,適用減刑,嘉義地院今天判7年6個月徒刑,在執行完畢後,施以監護4年。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47歲張男因與鄰居民事和解未果,擔心遭受刑罰制裁,因而心生恐慌,且同住的母親已高齡89歲,生活常造成不便,讓張男得更加煩躁,經常對母親張婦拳打腳踢。
張男自去年10月下旬某日起至11月10日間,多次毆打母親頭部及身體、抓其頭髮、向其丟擲酒瓶、將其拖拉上下1樓往2樓樓梯,造成其母親受有身體多處鈍傷、肋骨骨折等傷害,最後張婦因長期遭外力毆打而身體多處鈍傷,導致組織內血液貯積,於去年11月11日形成低容積性休克死亡,檢方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起訴。
張男矢口否認傷害母親致死犯行,惟多次毆打張婦事實,經證人洪女於檢察官訊問、院方審理時指證明確,且張男於查獲當日於檢方訊問時原已自白犯行,經解剖鑑定報告研判張婦死亡原因為遭外力毆打所致,因此,認為張男確有傷害母親致死犯行。
嘉義地院囑託醫院鑑定張男精神狀態,鑑定結果認為張男得於犯案時,已達因精神障礙造成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而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
嘉義地院審酌張男竟不顧母親年邁體弱,未能控制自我情緒,多次毆打母親,造成母親受傷而死亡,惡性重大,應予嚴懲;並考量張男犯後否認犯行,難見有何悔意,且其素行不佳,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另外,嘉義地院綜合張男犯罪型態、精神狀況,若未施以監護處分,張男再犯可能性甚高,也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認為有施以監護保安處分必要,因此,併予宣告張男於受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編輯:黃世雅)1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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