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遊規範8月上路 未經同意車上兜售最高可罰5萬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國內一日遊頗受歡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新規範,一日遊契約須揭露行程、費用等資訊,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可安排車上兜售,違者最高可罰5萬元。
行政院消保處「簡易型一日遊新規範 出遊踏青好夥伴」記者會,做出以上發布。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的「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交通部預計8月公告上路。
新制重點有幾項,他說,國內一日遊多在捷運出口等定點報名參加,規定業者要對消費者說明清楚契約內容,而非規定可有幾天審閱期;業者也必須在契約上清楚揭露簽約地點、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消費者集合出發的時間地點及最低組團人數等內容。
由於一日遊常因安排車上兜售引發爭議。他說,新制明定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否則可依發展觀光條例授權給觀光旅行業的相關管理規則處新台幣1萬到5萬元罰鍰,若業者未依照上述定型化契約範本擬定,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到50萬元罰鍰。
消費者若在業者安排的場所購買物品,發生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可在受領後1個月內請業者協助處理。
另外,出發前解除契約,也有相對應的權益規範。例如消費者在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不得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且應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損害;但業者因此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消費者。
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無法出發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業者應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必要費用後,把餘款退還消費者。
再者,當旅遊內容變更時,若可歸責於業者,視可歸責事由輕重程度不同,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賠償各該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若難於達預期目的,得終止契約。
若是因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致無法依預定契約內容履行時,為顧及團體安全及利益,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因而減少的費用,應予退還。(編輯:陳政偉)1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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