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檢舉46項交通違規6分鐘限1次 預計4/30上路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8日電)為避免違規檢舉氾濫,去年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民眾可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6分鐘內限1次,交通部表示,因後續配套修正裁罰基準跟處理細則,預計4月30日上路。
立法院會去年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若民眾檢舉1輛汽車但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交通部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通常會涉及有配套子法修正、公路監理系統修改、員警執法訓練、教育宣導等,所以條例第93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交通部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新修正條文,因為需配套修正包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子法才能完整實施,所以在去年12月22日公布後,交通部在去年12月28日、今年1月25日召會研商討論配套子法修正草案後,就依法制作業程序在2月14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預告期依規定為60日,至今年4月17日)。
交通部說,預告期滿後會依規定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從4月30日施行。交通部積極辦理並沒有特別拖延,但會再與內政部檢討更簡便有效率的子法修正法制會銜作業程序。
另外,近期有民眾因下雨停路邊穿雨衣卻被檢舉開罰,交通部也表示,依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宜導致違反規定,是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交通警察依現行規定可以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民眾檢舉案件也適用。
交通部說,將儘速瞭解並洽原舉發警察機關可依規定免予舉發。未來如有相類似案件,也會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轉知執法單位依處罰條例規定,審酌以勸導免予舉發處理。(編輯:郭諭儒)1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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