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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大校長遴選爭議 監院糾正北市大、北市府

2022/2/23 16:30(2/23 21: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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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監察院今天說,針對台北市立大學新任校長遴選爭議,北市大指遴選辦法有違大學自治,拒不辦理遴選作業,顯有重大違失,通過糾正北市大;台北市政府有失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責,也遭糾正。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院在102年合併為北市大,並由戴遐齡擔任首任校長,但因校方與教育局對於「台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有歧異,導致新任校長人選難產。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北市大第3任校長原應在110年8月1日起聘上任,但110年4月經媒體報導,北市大與台北市政府就「台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衍生有無違法的爭議,導致第2任校長任期只剩3個多月將屆,仍無法啟動遴選相關作業。

經監察院函詢台北市政府瞭解事件發生經過,後續為查明北市大第3任校長遴選作業爭議實情,並期能儘速協助爭議事件落幕,監委賴鼎銘、賴振昌、蕭自佑及林國明在110年6月18日立案調查。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111年2月17日通過糾正北市大及台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憲法、大學法及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等,大學自治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大學法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國立大學部分授權教育部訂定,直轄市立大學則由學校所屬的地方政府訂定。

台北市政府依法律授權,在105年7月1日修訂發布「台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經行政院備查在案,法制程序已屬完備。

糾正案文指出,北市大在109年6月時召開校務會議,竟投票表決「不接受依北市府辦法辦理校長遴選有關事宜」,理由是台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在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方面,要求校友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要由學校提報3倍名單給北市府圈選,有北市府介入校長遴選作業之虞;北市大還提出「大學遴選校長之人事權,自屬大學自治之範圍」。

調查監委表示,北市大校長遴選的規範內容,雖與國立大學的規範略有差別,但並無牴觸大學法,台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屬有效法令。教育部也說明,台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備查有案,在未調整修正前,北市大仍應依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監委指出,北市大不僅未積極就校長遴選事宜訂定要點,直到109年還以台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有違大學自治為由,拒不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顯有重大違失,因此糾正北市大。

調查發現,北市府對於北市大校長遴選爭議,只有一再發文呼籲北市大「110年7月6日前請函報北市大校長遴選作業要點」、「110年9月30日前請完成校長遴委會之籌組」,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有失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責,因此糾正台北市政府。

監委表示,為有效進行大學校長遴選事宜,避免產生延宕,教育部對於有關大學法第9條規定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校長的相關法令,顯有加強檢討改進的必要。(編輯:黃國倫)1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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