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5年遊覽車 通過安檢可再營運3至5年
2022/1/3 11:43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3日電)交通部去年12月30日發布實施「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之3修正條文,針對今年1月1日起,屆滿15年遊覽車,依規定完成安檢可繼續營運3至5年。
交通部這項新規原本去年要上路,因逢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延至今年實施。
根據新規定,民國88年7月1日後出廠的遊覽車,自111年1月1日起,於出廠年份屆滿15年前後一年內,應依規定完成車輛安全查驗,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營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完成者,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
交通部要求,年滿15年的遊覽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完成辦理底盤安全檢修及車身重新打造查驗者,得繼續使用至出廠年份屆滿20年;出廠年份屆滿20年後,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
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僅完成辦理底盤安全檢修查驗者,得繼續使用至出廠年份屆滿18年;出廠年份屆滿18年後,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
新規定也要求,屆滿15年的遊覽車未辦理底盤安全檢修查驗而發生因車輛底盤機件故障的交通事故者,應完成底盤修復,且於公路主管機關通知後,6個月內完成底盤安全檢修查驗;其未於期限內完成底盤安全檢修查驗者,不得繼續使用。(編輯:管中維)1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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