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原民狩獵釋憲與改革相符 將儘速落實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7日電)林務局表示,今天原住民狩獵釋憲案結果,認為野保法中所稱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包含非營利自用行為在內,但獵捕野生動物除特殊例外應不含保育類動物,與現況、改革方向相符,將儘速落實。
農委會林務局指出,大法官釋憲結果,與目前推動的政策與改革方向大致相符。
林務局並說,後續將在確保野生動物資源永續的前題下,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狩獵需求,貼近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禁忌,在林務局狩獵自主管理試辦計畫的成果基礎上,儘速檢討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族狩獵管理辦法,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文化精神且有效的管理模式,落實大法官釋憲精神。
林務局補充,司法院大法官今天針對原住民狩獵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案,宣示釋字第803號解釋,重點如下。
有關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大法官認為第21條之1第1項所稱「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族基於傳統飲食、生活文化及使用生活工具等非營利自用行為在內,但獵捕之野生動物,除有特殊例外情形,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以謀求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和野生動物保護間價值之衡平。其次,該條第2項所定事前申請許可制,則為確保野生動物資源永續之必要手段,尚與憲法比例原則無違。
至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獵捕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5日前提出申請,此範圍欠缺彈性,無法因應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及文化之臨時性需要,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應自解釋日起不再適用。主管機關應修正規定,提供原住民多元彈性之申請機制。
再者,上述管理辦法第4條第4項第4款規定,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不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禁忌,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自解釋日起不再適用。主管機關應以處分或為附款之方式,核定申請者得獵捕之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或具體指明狩獵行為應遵行之事項。(編輯:陳政偉)1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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