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草案出爐 學者建議政府獎勵措施須具體化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2日電)NCC今天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傳播學者認為,建議納管的經營標準需就國內生態實際評估,獎勵可更具體,包括要求業者提撥一定比例營收投入在地內容產製,以達到扶植本土內容的目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 TV專法),草案5章共20條條文內容,以抓大放小的精神,對業者採較輕度的自願「登記制」方式,但考量民眾視聽權益,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胡元輝表示,NCC能把治理範圍延伸至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承擔一定程度的網路治理責任,精神值得肯定。
不過,他提醒,後續要思考如何訂定經營規模的標準,哪些台灣平台業者對市場、對本國自製內容有影響性,需要就台灣傳播生態實際狀況進行評估。標準太高,可能只納入跨國平台,若標準太低,可能也讓還在發展中的平台備受挑戰。
另外,草案內容更關鍵的是希望提升台灣內容產業製播能量,除了要求業者公告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的具體措施與比例,也建議政府提出獎勵方案。
胡元輝建議獎勵方案要更具體,或是評估強制規定的可能,包括參考歐盟與加拿大作法,直接要求跨國網際網路視聽平台業者提撥一定比例的營收,投入在地內容產製。
例如,歐盟要求業者在播放選單目錄中至少要有一定比例(從原先的20%提升到30%)的歐洲作品,加拿大要求業者在選單目錄中提供一定比例的本地內容,且每年須回饋營業額5%到加拿大的獨立影音製作基金。
至於明定台灣業者不能租用機房、伺服器給中國非法OTT業者,最高開罰新台幣500萬元。胡元輝認為,在網路科技快速發展的當下,這項技術性作為是否真能達成攔阻目的,仍需要確實評估。
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賴祥蔚表示,如果電信業者害怕「動輒得咎」,可能要求平台業者提供更多資料以供判斷,「大平台編制完整還好,但小平台可能會花費更多心力處理」。
另外,阻攔內容上,賴祥蔚認為後續實際執行、判斷仍有難度。他舉例,如果愛奇藝授權影片給美國公司,台灣再代理回來播出,台灣業者如果主張沒有違法,後續法律程序如何判斷,都還需要釐清。
賴祥蔚也提醒,防堵OTT內容跟能否扶植本土產業是兩件事,也呼籲草案出爐後,需要更多詳細的配套與討論,才能真正讓立法目的落實。(編輯:潘羿菁)1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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