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修正 大眾運輸30公尺內夜間限55分貝
2020/6/14 13:10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4日電)環保署預告「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修正草案,調整已完成陸上交通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30公尺內的區域應劃定為第3類噪音管制區,日間不得超過65分貝、夜間55分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本次修正最主要是新增距離大眾運輸系統、非地下化鐵路系統中心線外、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距離道路邊緣外至少30公尺以內的區域,應劃定為第3類噪音管制區。
環保署指出,交通系統本身屬於第4類管制區,而各地方政府目前對於交通運輸系統外噪音管制區的劃定範圍不一,從30公尺到60公尺都有。未來草案正式公告後,會要求一律以30公尺為準,30公尺外就屬於第2類噪音管制區,「等於是加嚴標準」。
此外,環保署說,若是新設道路就鄰近當地如住宅區、文教區,為保障原區域使用者的權益,仍要求交通系統旁噪音管制歸於第2類,道路開發者、交通主管機關必須做好噪音防制設施,以減少干擾。
根據噪音管制法規定,噪音管制區劃分為4類,依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如風景區、保護區屬於第1類;文教區、學校用地等屬於第2類;商業區、漁業區屬第3類;工業區、倉庫區等屬第4類。
各噪音管制區在音量分貝數要求上限不同,第1類日間不得超過55分貝、夜間不得超過45分貝;第2類日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第3類日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第4類日間不得超過75分貝、夜間不得超過65分貝。(編輯:張雅淨)109061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