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三倍券設使用期限 消保處:與禮券法源不同
2020/6/4 18:08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4日電)消基會昨天接受媒體訪問時分析,依據禮券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振興三倍券不能設定使用期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表示,此券發行法源依據跟禮券不同,可以設定使用期限。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天接受媒體訪問時分析,振興三倍券是民眾以新台幣1000元換購3000元面額的振興券,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能設定使用期限,若有餘額,面額1000元以上要退還1000元,不及1000元要退面額現金給民眾。
今天有媒體以「三倍券設使用期限 消基會批 政院帶頭違規」為題,進行報導。
為此,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經濟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規定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企業經營者所發行的禮券,目的是為了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所訂定的規範。
他也說,振興三倍券則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發放,目的是希望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祭出措施,予以紓困、振興。
他進一步說明,振興三倍券依據的是特別法,禮券發行依據的是普通法,不僅法源依據、政策目標不同,而且特別法原本就優於普通法,因此振興三倍券可以設定使用期限,也無沒用完的面額須退現金的問題;除非經濟部公告振興三倍券成為「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適用對象。(編輯:陳政偉)1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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