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假承攬真派遣 勞動部列2要素認定原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日電)為了避免公私部門訂定承攬契約時有「假承攬真派遣」情況,勞動部訂定相關指導原則,明列出包含風險承擔、指揮監督2相關要素,讓事業單位清楚派遣或承攬關係的分別。
勞動部去年將派遣勞工相關權益納入勞動基準法,包含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要派單位應先給付等條文,考量公私部門單位常有將業務委外需求,為避免事業單位在簽訂契約時有「假承攬真派遣」情況,勞動部訂定「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盼讓事業單位對派遣或承攬關係有明確認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根據認定指導原則,勞務承攬的承攬事業單位必須有自主完成承攬工作、自行指揮監督管理所僱用勞工並自行負擔承攬工作所生風險等條件,若承攬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的勞工向定作人提供勞務時是由定作人實際指揮監督管理者,就不是屬勞務承攬關係。
認定指導原則中提到,若承攬事業單位對於所僱用勞工,沒辦法自主決定包含勞務給付方式、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服務紀律、工作配置及人力調配的指示或變更,或是請假及休假准駁、工作品質及工作表現評價以及其他與勞務相關的指揮監督時,則勞工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實際上就是受定作人的指揮監督管理。
另外,若承攬事業單位沒有自行負擔完成承攬工作所生風險,包含像是承攬事業單位沒有自行負擔營運成本、承攬事業單位向定作人領取報酬不受其所僱勞工提供勞務所完成的成果影響及承攬事業單位無須依民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負擔完成承攬工作所生的法律責任等,也有可能不是承攬契約關係。
勞動部官員表示,若勞工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符合這些要素,就可能不是承攬關係,而可能是派遣契約關係,認定指導原則出爐之後,也可以讓事業單位了解及依循。
認定指導原則最後也提醒,定作人、承攬事業單位若假藉承攬方式,但實際上是屬勞動派遣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派遣相關規定,且承攬事業單位所僱用的勞工也得以行使派遣勞工的法定權利。另外,定作人、承攬事業單位也應負擔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法律責任,有違法者,將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編輯:張芷瑄)1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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