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統一刑法罰金標準銀元調整為新台幣
2019/12/3 15:40(12/3 21:08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統一刑法罰金刑的計算標準;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原罰金刑分為銀元和新台幣,還有不同的換算倍數,因此她提案修法,增加條文明確性。
針對刑法罰金金額算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說明,由於我國的貨幣單位,從早年的銀元改為新台幣,因此當民眾看到刑法法條中寫的罰金金額,第一步要先查閱法條沿革,確認該條最後公布施行時間,第二步再去比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文的「時間表」,才知道究竟銀元要換算成新台幣,是要乘以30倍,或要乘以3倍。
周春米表示,刑法法典中的罰金數額,有3段不同換算標準;若是在民國72年6月26日前公布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貨幣單位為銀元,換算成新台幣要乘以30倍,例如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條文中規定的300元以下罰金,換算後為新台幣9000元。
周春米指出,若是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期間公布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貨幣單位為銀元,換算成新台幣要乘以3倍,例如刑法第201條之1偽造變造塑膠票證罪(或可稱:偽造支付工具罪),條文中規定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換算成新台幣為9萬元。至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的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周春米說,本次提案只處理技術層面的金額換算,將罰金均改為新台幣,沒有變動條文的實質內容,或許這在法律上不是很大變動,但對刑法法典的權威性及提升民眾的信賴感,是必須要推動的基礎工作。(編輯:郭萍英)1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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