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提案修民法 行為能力人限制下修至18歲
2019/9/6 15:06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6日電)年輕人的時代來臨,不過有民眾指出,台灣法律規範相對過時,可能限制年輕人的發展與創意,因此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盼民法將「行為能力人」的年齡限制從20歲下修至18歲,還權於青年。
民眾凃峻清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主張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調為18歲,卑益年輕人權責相當,接軌世全球,還權於青年」,提案今天正式進入附議階段,若能在60天內取得5000份附議數,便算成案,主管機關須於2個月內回應參採情形。
提案建議修改民法,將「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下調到18歲,除了現行法令早已不符合社會需求,18歲即成年也是世界潮流;此外,20歲才是成人的民法,禁錮了18歲青年自主性與創造力創業能力。
其實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也曾因此受影響,提案內容指出,唐鳳16歲時創業成立網路公司,但因公司法參考民法,規定7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與7歲以上、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得擔任公司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及董事;當時未成年的唐鳳,只能委由家人擔任公司負責人,自己再以員工身分參與決策。
提案內容強調,法規不一致,會造成年輕人的權利空窗;18歲至20歲間的「半成年人」有權用公投票,參與決定國家重大政策,一旦犯罪,也必須負起完全刑事責任,但因未滿20歲,民法上被視為未成年,無法自行租屋、在銀行開戶,就連創業、參與人民團體的權利也遭限制。
總體而言,提案民眾凃峻清認為,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有助於讓年輕人權利義務權責相當,接軌世界、迎向全球。(編輯:黃國倫)10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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