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轉讓經營 業者可申請移工銜接聘顧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7日電)台灣有部分事業單位會聘僱移工來補充產業人力,考量當事業所有權轉讓經營時能減少新雇主的用人空窗,勞動部提供2種方式,讓雇主能依相關規定辦理留用移工的接續聘僱程序。
勞動部表示,為了簡政便民,考量事業單位轉讓時,除了既有員工(含本國籍、移工)的留用外,土地、廠房及設備的使用權也會同時移轉,因此提供「承購承租」及「資料異動」2種申請方式,讓新的雇主視自身情形選擇符合的申請項目,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留用移工的接續聘僱程序。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果有承購或承租原製造業雇主機器設備或廠房的情形,或者自然人所有的漁船、養護機構有變更負責人的情形,因雇主主體已經變動,此時新的雇主可採承購承租或變更負責人等方式向勞動部申請,以接續原雇主所聘僱的移工。
勞動部也提醒,依承購承租或負責人變更等方式申請接續聘僱移工的新雇主,應該在工廠、漁船或養護機構等事業單位變更或註銷登記日當月前6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並在事由發生日後的60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同時檢附規定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聘僱的移工,且應一次提出申請,不可以分次辦理。
另外,如果是因企業併購而存續、新設或受讓的事業單位有接續聘僱原企業所聘僱移工的需求時,新雇主也應於併購基準日當月前6個月內接續聘僱或留用原雇主全部或分割部分的本國勞工,並於併購基準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部申請雇主基本資料異動,就可快速接續聘僱移工。
至漁船或養護機構若隸屬於法人,其代表人或董事因故更換,致船主或負責人變更時,此類情形因法人仍存在,不涉及雇主主體的變更,只要向勞動部辦理資料異動即可。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如有轉讓經營情形,新的雇主應立即依規定向勞動部提出接續聘僱移工的申請,以順利銜接聘僱原雇主所聘僱的移工,避免造成空窗期影響人力運用。(編輯:黃世雅)10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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