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列工資 勞動部:需審慎評估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7日電)立委提案將服務費、清潔費納入工資,勞動部回應說,現行規定工資定義是「概括性定義」,如果採正面表列或列舉方式,將特定給付項目名列條文中,恐影響勞工權益,需審慎評估。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邀請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就「華映無預警停工之員工權益」、「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在台工作年限規定」及「禁止4萬元以下薪資面議施行至今之檢討與調整方向」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會中,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蔣乃辛等20人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強調為了規範現行市場商品售價加計服務費為總額的經營方式,並促進服務業的勞動權益,新增服務費及清潔費為工資的一部分,並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條條文。
對此,根據勞動部書面報告,勞動基準法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雇雙方約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
勞動部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部說,不論雇主給付的名目為何,凡屬勞工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均屬工資。勞基法條文內容以「概括性定義」方式規範,如採正面表列或列舉方式,將特定給付項目明列於條文當中,雇主恐為規避法定義務,任意變更工資給付內容或名目,進而影響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台灣工資是由雇主給付,其數額由勞雇雙方約定,考量工作時間的多寡以及勞務的繁重程度,而給付相對應的報酬,但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消費者自行直接給與勞工的小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非屬工資,雇主仍應另行給付勞工工資。
勞動部強調,如明定消費者給付的小費為工資,得列計於基本工資當中,之後雇主給付工資的時候,將可以優先排除小費金額後,再給付差額補足到基本工資即可,對勞工的權益未必有利,建議仍應審慎評估。(編輯:翁翠萍)1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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