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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會回文釋疑 中嘉案10月見真章

2018/9/19 21:42(9/19 22: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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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朱則瑋19日電)中嘉案25日將召開聽證會,外界關注「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透過間接持股的子公司,參與中嘉併購案,金管會、法務部均已回文NCC,這項新發展,有利中嘉案後續審查。

中嘉案為台灣媒體最大併購案,大股東安博凱(MBK)交易申請案於5月7日送投審會審查,總交易金額新台幣515億元,這也是中嘉第4次出售。申請案中的投資架構,是由「泓順投資」買下MBK全部股份,入主中嘉。而「泓順投資」的股東,包括持股近5成的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

為審查中嘉網路交易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分別行文給教育部、法務部、金管會,副主委翁柏宗今天對中央社記者證實,三個機關都已經回文,但內容尚未呈上委員會議,也未經委員們討論,詳細內容還無法對外公佈,之後將等到公聽會、聽證會等所有程序完備後,才會把對外蒐集的意見及三機關回覆內容提到委員會討論。

但據知情人士透露,信託銀行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回文中說明,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旗下的璽兆與銓陞兩家投資公司,雖為泰賀及朝隆分別持股50%的轉投資公司,但投資中嘉屬璽兆與銓陞的財務決策,並不是宏泰公益信託以信託財產所進行的投資行為。

文內,金管會強調,投資中嘉者並不是宏泰公益信託基金,而是基金下面營運中的公司。

另外,金管會指出,依法務部民國106年函釋,如受託人沒有被賦予裁量權,僅須依信託條款訂定,或依他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就是信託法中的事務信託。

金管會表示,從合約內容及法令來看,國泰世華銀行與宏泰信託基金純粹為事務性委託關係;公司如將其中過半數股權信託管理,委託人宏泰公司仍可藉指定諮詢委員會等方式,對信託財產保有控制力,也就是說國泰世華銀對宏泰信託基金項下的公司營運,沒有控制權。

法務部回給NCC的公文也引用信託法規定說,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信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屬於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國泰世華仍應依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宏泰要實現的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這位知情人士表示,換句話說,宏泰信託基金下面的公司,名義上是國泰世華銀的財產,但並不是國泰世華銀的自有財產,宏泰仍可以自己運用這些財產;宏泰公益信託基金下面的公司,有任何其他的營運作為,公司可以自己決定。

不過,對於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透過「泓順投資」擬持股中嘉近5成,主管機關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回覆給NCC的意見中指出,教育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該是為了實現公益信託目的,而非以投資為目的,且各層投資公司結構,都屬於未公開發行公司,難以確定相關公司未來盈餘分配是否能回歸該公益信託,「該公益信託參與本案,難謂符合其教育公益目的。」

這位知情人士表示,部會間的意見雖然不完全相同,但都認定宏泰公益信託基金,僅名義上擁有宏泰的股票財產,並沒有控制下面公司營運的權利。唯一有爭論的地方為,公益信託基金要做公益,下面公司的盈餘每年應該要有多少回到公益信託。

NCC將在25日召開中嘉聽證會,接著在10月審查是否通過中嘉515億交易案。

中嘉案從5月送進主管機關NCC後,已經開過公聽會,其中公益信託基金是否可以投資媒體,引起廣泛討論,但隨著教育部、法務部及金管會各自表明立場後,預計中嘉案審查,將回到媒體產業發展,及數位匯流的未來討論。(編輯:林孟汝)1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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