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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空污標準上路 109年7月前須符合

2018/9/1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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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9日電)為了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今天公告加嚴鍋爐的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同時規定所有鍋爐都須在109年7月1日前符合標準,讓業者有緩衝時間改善。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台灣鍋爐排放空氣污染物在全國燃燒固定污染源排放量中的占比,粒狀污染物約占20%、硫氧化物約占13%及氮氧化物約占10%,已成為台灣固定污染源污染排放量主要來源之一。

為了加強管制鍋爐的空污排放,環保署今天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鍋爐排放標準不分規模及燃料別,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為30mg/Nm3、硫氧化物為50ppm、氮氧化物為100ppm;新設鍋爐從發布日起須符合標準,既設鍋爐則須於109年7月1日前符合標準。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吳盛忠指出,全台灣鍋爐共有1萬2812座,除了電力設施的大型燃燒鍋爐,還有許多有乾燥或裂解需求、工廠使用的小型鍋爐,其中燃煤鍋爐有352座、燃燒廢棄物有288座、燃油有6749座、燃氣有5234座。

吳盛忠說,過去鍋爐的排放標準是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來做規範,為加強管制鍋爐排放,因此將鍋爐排放標準獨立訂定發布;新法上路後,估計每年粒狀污染物可以減少2598公噸、氮氧化物可減少4247公噸、硫氧化物可減少8567公噸。

吳盛忠也提到,原先規劃要將所有燃燒鍋爐都改為燃氣,但考量燃料例如生質能、採用先進燃燒技術或是加強污染防治設備等也可以達到燃氣標準,因此訂定鍋爐標準不分規模及燃料別、加嚴各項污染物標準即可。(編輯:黃于)1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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