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業莫用貨櫃屋 消保處查獲15家違規
2018/6/5 12:48(6/5 13:47 更新)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5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貨櫃民宿查核結果,計15家違規,其中5家因無旅宿登記證或有證但自行增設貨櫃屋,已開罰,其餘查處中;消保處並提醒,旅宿業不能用貨櫃屋。
行政院消保處參議王淑慧表示,休閒旅遊風氣盛,吸引不少業者自行運用貨櫃屋作為住房硬體使用,但是合法領有旅宿登記證的業態計有3種,其中民宿經營者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必須是使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所以不包含貨櫃屋。
她進一步說明,另外兩種是觀光旅館業者及旅館業者,除要符合比民宿嚴格的消防與建管法規規定,還要提出建築、房屋文件。
消保處強調,貨櫃屋不是建築、房屋,目前只能做為市集店面的臨時建築物,旅宿業不能使用貨櫃屋。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王淑慧說,消保處近期協請交通部觀光局促請與地方政府查核轄區貨櫃屋作為旅宿的使用情形,共計15家不合格,其中5家已經開罰。
已經開罰的5家中,只有1家有取得旅宿登記證,自行擴大營業客房,台東縣政府已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鍰。4家未領取登旅宿記證而經營民宿,依據同條例第55條第6項規定,由台南市政府對2家各罰6萬元,台東縣政府對1家開罰8.4萬元,屏東縣政府對1家違規開罰13.2萬元。
消保處補充,另外不合格的10家交由南投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台東縣政府查處中。(編輯:陳清芳)1070605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