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網路幽靈賣家賣不實食品 12月起開罰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日電)行政院消保處公布,為防範網路幽靈業者賣不實食品,已完成相關規範修正,預計12月初上路,再不載明經營者資訊、商品內容及總價款等資訊,或剝奪解約權,將依消保法開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網路購物方便,但是全國各地消保官持續接獲消費者投訴標榜使用高檔食材,實際上賣出的卻是劣質食品的申訴案件,他評估應有很多消費者生活忙碌,恐怕多是認賠;為了遏止不肖業者持續這類誇大不實的經營行為,已經跟衛生福利部合作完成相關規範的修正。
他說明,相關修正規範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化規範重點有四,前兩項並是被投訴最多的。
一、防幽靈業者不肖得逞,要求網路食品銷售的業者必須載明其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訊資料,並建議消費者試打電話或試寄郵件,確認屬實再消費,以免衍生糾紛後找不到賣方。
二、防消費惹議,規範業者必須提供以下3種產品資訊,1.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必要時應記載食品的尺寸大小,以及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等消費資訊。2.產品若委由他人製造或監製者,應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資訊。3.交易的總價款是否包括運費,計價與負擔方式,也要揭露清楚。
三、提供確認購買內容機制,規範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前,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等要件的確認機制,契約成立後,必須確實履行。
四、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契約解除權,也就是說不能擅自標示「不享7天猶豫期」或「除非有瑕疵,售出後不得退換」等內容,但若是消保法規定的合理例外商品或服務,則不受此限。
陳星宏補充,上述修正內容預計12月初上路,違規業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限期改正,否則開罰新台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不改正加重罰鍰;而合理例外商品共7類,跟食品有關最常見的是「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但非所有食品都是此類,例如冷凍湯品就不是,需短期食用的烘焙品則是。
另6類合理例外商品為「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10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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