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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精不含奶要標示 106年7月上路

2016/11/1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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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10日電)食藥署今公告,明年7月1日起製造的奶精、奶精粉,如不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後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50%應標註「非乳(奶)為主」,違者最高罰300萬元。

衛福部食藥署今天公告「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為了避免消費者混淆,市售奶精、奶精粉包裝,凡是出現品名的地方,都應按規定標示,且字體大小應與品名大小一致,不可只標示在包裝背面。

不過,李婉媜指出,餐廳、咖啡廳隨餐免費提供給消費者搭配咖啡、紅茶的奶精,則不在此限。

李婉媜表示,民國106年7月1日起製造的包裝奶精產品,如未依規定標示,可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將開罰4萬到400萬元,違規產品都應限期回收改正。1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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