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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租車載學生 新北要求貼標章

2015/5/15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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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新北市15日電)新北市教育局推動「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租賃(用)學生交通車核備標章」,要求立案補習班及課照中心,載送學生不得使用「自用車」,車輛需核備並張貼核備標章。

新北市政府為保障學生搭乘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課照中心)的交通車安全,今天起正式推動「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租賃(用)學生交通車核備標章」。

教育局要求立案補習班及課照中心,不得使用個人「自用車」載送學生,且所「購置」或「租賃」交通車,必須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核備,確認安全無虞後,會針對「租賃」交通車頒發學生交通車核備標章,具有辨識及認證功能,為學生搭乘交通車安全加強把關。

依據教育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現行「學生交通車」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購置」的學生交通車,外觀車身顏色及標識,依教育部公告的標準圖並於駕駛座兩邊外側,標示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

但「租賃」的學生交通車,因不宜要求其顏色,所以外觀不易判斷,為了讓「合格接送學生車輛」透明化,及讓學校老師、家長、新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易於辨識,並有效遏止補習班、課照中心業者不法接送所造成的潛在危險,教育局推動使用「租賃」的學生交通車,於完成法定程序報備後,張貼「核備標章」,以掃除不易察覺,卻有違規接送事實的車輛。

教育局指出,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的車輛載運學生、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等,可處短期補習班或課照中心負責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以確保學生搭乘交通車安全。10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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