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貯解套助核電延役?能源署:需社會共識等3前提
(中央社記者劉千綾、曾智怡台北15日電)核一、二廠乾貯設施近期陸續取得進展,外界關注核電廠延役可能性。經濟部能源署長游振偉強調,核電廠延役需考量核能安全、核廢料處理和社會共識3項前提,並尊重立法院結論;若核電延役修法通過,核電廠也須時間檢查以取得合法執照。
核一、二廠乾貯設施卡關逾10年,近期陸續有具體進展。其中,核一廠4月與新北市政府達成行政調解,已於6月12日施工,預訂9月底開始移出反應爐內燃料。核二廠乾貯設施6月中與新北市完成行政調解,台電預估最快明年1月開始施工、2026年中後取得運轉執照。
媒體關切核二乾貯施工進展,是否可視為核電廠延役的可能性。游振偉今天在112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記者會上表示,核電廠延役議題需在核能安全、核廢料處理和社會共識這3個前提下依序推動,同時也要尊重立法院討論的結果。
此外,外媒報導,義大利在35年前關閉最後1座核電廠,如今政府正計劃立法,允許投資能在未來10年內運轉的小型模組化核能反應爐(SMR)。
關於台灣核能使用的規劃安排,游振偉重申,核能規劃要根據立法院做出的結論,才能進行後續規劃;至於核電廠的延役或再啟用,都需要檢查以取得合法執照,才能再運轉,這也需要時間;政府也會追蹤和研究國際各種最新發電技術,「若是適合台灣的,都不會排除。」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週審查國民黨立委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鬆綁核電機組換照規範,不過當時朝野立委並未取得修法共識,將擇期續審。
依照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最長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須於時限內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不得繼續運轉;仍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延役申請等相關規定。(編輯:林克倫)1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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