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民進黨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受理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國會職權修法法案26日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主張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等7大理由,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司法院表示,憲法法庭今天評決受理,後續將依法定程序繼續審理。
國會職權修法法案生效,司法院指出,總統及行政院提出的聲請案,憲法法庭目前均已完成分案,由承辦大法官及其所屬審查庭依法處理中。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已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其中,民進黨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26日到司法院遞交聲請書。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7大理由,首先是權力分立為憲法秩序基礎,憲法並未建構國會優位的憲政體制,立法權行使有其界限;其次,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
第三,國情報告的規定牴觸國家權力分立原則;第四,藐視國會罪相關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第五,人事同意權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被提名人的隱私權;第六,調查權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最後,聽證程序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今天評決受理,已依法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含暫時處分聲請書),後續將依法定程序繼續審理。
外界關注聲請暫時處分時間表及遞狀後程序。司法院先前表示,憲法訴訟法並未規定暫時處分必須在收案後多久內作成;在處理暫時處分,可以行準備程序,但不以開庭為必要,暫時處分的准駁,可以單獨處理,但也可能於此案判決中併予處理。
司法院提及,歷來大法官准予暫時處分只有3案,包括舊制大法官時期,針對戶籍法,依聲請做出暫時處分(釋字599號)。
另外,新制憲法法庭施行後,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在分案後第5天,依聲請為暫時處分;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不能驗票且延長保管選票)在分案後約2個月,「依職權」為暫時處分。(編輯:戴光育)1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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