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除役卡關乾貯水保案 台電告贏新北市政府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台電「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新北巿府不予核定,經多次訴願、撤銷後,仍未作適法處分。台電興訟,法院今天判決勝訴,令巿府須核准。
環保署環評大會民國108年通過台電核一廠除役計畫。不過,台電須先移出核燃料棒,才能進行關鍵除役,但室外乾貯場卻因尚未獲新北巿政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而無法啟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灣電力公司坐落新北市石門區土地的「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辦理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新北市政府在民國99年間核定,並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來台電申辦水保計畫第1次變更設計獲核定,並在102年完工,請新北市府辦理完工檢查。
判決指出,新北市府認為台電沒有依核定的水保計畫第1次變更設計內容施作,於是台電發函陳請經濟部向新北市府申請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並依新北市府審查意見多次修正後,新北市政府仍認台電未依審查意見完成補正,先後於107年至108年間連續作成4次處分不予核定申請。
這4次處分,經訴願程序,由農委會撤銷並命新北市府另為適法處分;新北市府再於109年作出不予核定申請(原處分),台電不服提起訴願,農委會決定撤銷原處分,命新北市府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台電認為訴願決定無法滿足其行政救濟的目的,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令新北巿府就台電申請「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作成准予核定的行政處分。
北高行認為,新北巿府應依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為審查,不得因申請涉及「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而以法無明文的要件為審查。
法院指出,新北巿府所指乾華溪侵蝕區範圍、邊坡穩定、微型樁參數及地下水位調查部分,均已經新北巿府99年間核定確定,台電也已做相當的補正,新北巿府不予核定台電申請的理由不存在。
判決指出,台電從102年提出申請以來,已依新北市府要求提出13次補正資料,經其反覆審查後,陸續作成處分,且每次不予核定的理由均相同。
合議庭認為該申請已符合法規標準,新北市府無不予核定的裁量或判斷空間,判決台電勝訴,令新北巿府須作准予核定的行政處分。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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