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附款須繳回或轉讓超標頻寬 台灣大:窒礙難行
(中央社記者江明晏、蘇思云台北18日電)NCC通過兩大電信合併案,附款要求業者以3選項改正超標頻寬,對此電信三雄回應兩樣情,台灣大說「深表遺憾,且實務上窒礙難行」,遠傳則表達感謝尊重,中華電則給予祝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審議通過「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電信合併亞太電信」兩大電信合併案,依據數位部鑒定意見,兩件合併案都有超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的法定上限情形,因此,以附款要求業者在2024年6月30日前改正超標頻寬。
台灣大哥大在1GHz以下超標10MHz,遠傳電信則在3GHz以下、6GHz以下、24GHz以上有分別超標13MHz、3MHz跟160MHz。
NCC表示,遠傳跟台灣大可以透過3個方式,並經數位部核准後,完成超額頻寬的處理。第一,自主繳回超額頻寬,第二,轉讓給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的其他電信事業,第三,跟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的其他電信事業做交換。
若沒在期限內改善,將違反電信管理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可開罰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兩大合併案啟動電信產業競合新局,針對超標頻譜該不該繳回,5家業者早已自動分為兩大陣營吵翻天,遠傳一貫立場為願將超標頻寬繳回,中華電信也強調應遵守1/3規定,且法規安定性不能被破壞。
台灣大先前數度援引有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表態,盼考量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可不受1/3限制,但NCC裁決結果讓台灣大大失所望。
對此,台灣大今天回應表示,1GHz以下10MHz超頻頻譜,須於2024年6月30日前自主無償繳回,「對此決議,深表遺憾,且實務上窒礙難行」,而該合併案後續仍需公平會審議,通過後雙方仍需經過證交所及證期局審議。
台灣大表示,過去一年來已努力向NCC溝通,網路整併先後將包含轉移台灣之星用戶語音服務至VoLTE、將台灣之星近一萬個基站設備及天線逐站拆遷整合至台灣大基站、整併關閉台灣之星的核心網路、優化台灣之星用戶的使用品質,以降低900MHz縮頻的衝擊、且需置換大量僅支援900MHz頻段的台灣之星用戶終端,這些工作非一年半載得以完成,可惜未獲NCC支持,也因此將無法完成保全台灣之星用戶權益之責,此結果也突顯現有法規無法直接處理電信業合併以後的新局。
至於合併案破局與否,台灣大表示,將由董事會決議如何因應。
台灣之星回應,「感謝NCC在歷時近一年的審查後通過合併案」,兩家公司合併後續仍需通過公平會、證交所及證期局審議,且雙方網路整併必須在合併基準日後才能展開,但NCC卻要求1GHz以下10MHz超頻頻率,必須於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無償繳回,形同整合過渡期實際上不到一年的時間,實務上執行困難也恐無法完整顧及用戶的權益,台灣之星深表遺憾,但合併前會持續保障280萬用戶服務不受影響。
遠傳今天表示,感謝NCC委員及承辦團隊數月來的辛勞,最終通過遠亞合併案,尊重審議結果,對於附負擔的部份將在收到NCC行政處分函後再表示意見,遠傳後續將繼續向公平會提出合併申請,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邁向多贏共好。
而兩大合併案通過,將影響未來電信市場版圖,中華電表示,「向當事人表達誠摯祝福之意」,也對主管機關依現行法律規範要求,維持一致性的頻率資源分配與管理政策,排除合併可能造成市場限制競爭的重大不利益,表達支持之意。
在未來新電信三雄的時代新局下,中華電認為,電信產業仍面臨諸多挑戰,例如面對OTT等應用服務、5G專頻專網開放等,都有待各業者繼續努力。
數位部表示,尊重業者處理的方式,遠傳與台灣大後續各自還需依電信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營運計畫、網路設置計畫及向數位部辦理換發頻率使用證明;也需依處分函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超額頻寬的處理。
至於後續有沒有可能修改頻寬1/3上限,數位部表示,目前還沒討論到相關規劃。(編輯:潘羿菁)112011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