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配套智財權三法通過 經部:有利未來諮商談判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15日電)為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接軌,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有利未來諮商談判。
去年9月台灣正式申請加入CPTPP,為接軌國際標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月24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著作權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專利法第60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經濟部透過新聞稿說明修法重點。
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第一,將侵權情節重大的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即公訴罪;並規定侵害情節重大是指須符合「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之損害」三要件的情形。
第二,由於盜版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回歸一般處罰規定,配合刪除現行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的加重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得沒收、沒入規定。
至於商標法修正重點,第一,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的標籤等行為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
第二,現行商標法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構成民、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刪除「明知」要件之後,民事侵權責任回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刑事處罰以「故意」為要件。
專利法修正重點部分,第一,專利連結制度是CPTPP規定,在學名藥申請藥品上市許可前,就學名藥與新藥專利權有無侵權爭議,需建立解決爭議的機制。由於藥事法已於108年8月20日施行「專利連結」制度,因此,須於專利法配套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起訴學名藥廠的依據。
第二,為兼顧學名藥廠的權益,如果新藥專利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提起侵權訴訟,應使學名藥藥廠得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訴訟,以免除學名藥上市後,可能被控侵權的風險。(編輯:張均懋)1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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