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報告4大缺失 近10年9家券商挨罰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2日電)金管會公布,自2013年至今年為止,金管會和證交所共認定9家外資券商出具分析報告有瑕疵而開罰,券商最重吃下警告處分,導致申請新增業務受影響。
據金管會統計,自2013年至今年為止,共有9家外資券商出具報告有瑕疵,遭金管會或證交所開罰,其中有2家吃下最重的「警告」處分,影響券商申請現有業務或新增業務,1家遭「糾正」,6家遭處「注意改善」。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上述罰案主要有4大缺失,第一,外資報告正式發布前,券商先行提供給客戶;第二,券商未依外資報告辦理推介,即推介內容和研究報告不具一致性;第三,向主管機關宣稱沒有提供外資報告給媒體,實際上分析師仍有提供報告給媒體;第四,將外資報告提供給沒有簽訂推介契約的客戶。
近期外資分析報告和實際操作疑出現兩面手法,引起市場熱議,國民黨立委曾銘宗21日在立法院財委會指出,外資一方面發報告看好台積電,實際卻連18賣,無疑是坑殺國內散戶,要求金管會1個月內提交調查報告,對此金管會已請證交所進行了解。
高晶萍說,公開資訊觀測站設有澄清專區,若媒體引述外資報告內容,券商要在澄清專區說明報告是否由券商提供,若報導引述不完整或有差異以致可能引起投資人誤解,券商也要進行澄清;此外,證交所也有監視機制,若有異常情形,證交所可主動進行查核並要求券商說明。
針對外界質疑外資兩面手法,她表示,券商有經紀和自營部位,假如外資券商出具報告看好特定產業,但外資呈現賣超,會去檢視是經紀業務客戶意見不同所致,還是券商自營部位操作不同,若是後者,金管會將進一步調查相關資料,了解券商買賣情況是否有違反內部程序。
依券商管理規則規定,券商內部針對買賣政策、買賣分析、決策執行均有內控規定,若券商買賣沒有按照程序處理,自營投資部位有缺失,金管會將可依證交法65、66條,依情節輕重處以撤照、停業、解除董監事或經理人職務等處分。
2014年曾發生過美國券商狙擊F股、發布F-再生目標價為0元的研究報告,導致F-再生股價大幅下挫,涉嫌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散布不實資料情事,高晶萍說,此案金管會2014年5月間已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編輯:楊凱翔)1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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