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條例擬修訂擴大使用範圍 不再限水源短缺地區
(中央社記者梁珮綺台北27日電)百年大旱引發缺水危機,水利署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擴大工業戶再生水使用範圍,不再侷限「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據了解,近期多家廠商主動承諾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有晶圓製造廠更訴求會達100%。
前年豐水期沒有颱風來臨,枯水期面臨嚴重旱情,各大水庫幾乎見底,台中、苗栗、彰化地區去年4月進入「供5停2」模式,產業界則派出水車載水,擔憂缺水中斷產能,水利署則在中部地區鑿井,開挖地下水解燃眉之急。
無水之苦的場景依舊歷歷在目,水利署因應氣候變遷,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已送行政院審查,力拚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
根據草案內容,再生水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的廢水或放流水,為再生水廠處理後的水;非系統再生水即未排入下水道的廢水或放流水,部分廠商自建循環系統,處理後再利用。
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說明,現行條文規定開發單位提用水計畫時,若位於有水源供應短缺之虞的地區,必須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不過,近年極端氣候頻繁,使得水源短缺的風險日益提升,因而刪除「水源供應短缺之虞」文字,擴大工業戶再生水使用範圍。
王藝峰表示,政府從民國102年開始興建再生水廠,目前已有3座啟用,分別是高雄鳳山、台南永康及高雄臨海再生水廠,與此同時,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地區也持續興建,預計120年時,至少有8座再生水廠完工,每日可產水132萬噸。
近期台灣有一股「投資熱」,許多廠商選擇在台設廠、擴產,根據了解,有多家企業主動承諾願意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還有一家晶圓製造廠表明願使用100%的再生水。
王藝峰認為,再生水具有循環經濟概念,發展再生水不僅可增加水資源供應來源,也可減少區域缺水風險,樂見廠商將再生水列為產業發展的水源之一。
而為擴大再生水使用,水利署除在「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明訂新開發案需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外,在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中,訂定獎勵辦法,只要廠商使用再生水,耗水費最高可減徵60%。(編輯:蘇志宗)1110227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