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落實尊重原住民權益 刪霸王條款
(中央社記者梁珮綺台北18日電)經濟部今天預告礦業法修正草案,刪除「霸王條款」,並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若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否則將廢止礦業用地或停工,草案同時新增回饋機制,14天後預告期滿,將送行政院審查。
亞洲水泥公司新城山礦區鄰近玻士岸部落,因涉及土地返還計畫、地質安全等爭議,長年大小抗爭不斷,地方居民意見兩極,呼籲政府修正礦業法聲浪四起。
行政院在日前核定、公布「亞泥新城山礦場租用原住民族土地真調報告」,查無不法,而花蓮玻士岸部落召開會議,經諮商同意可續採,意味著全案告一段落。
經濟部今天傍晚預告礦業法修正草案,表示已就環境保護與原住民族權益等進行溝通及整合,並經多次跨部會協商後取得共識,14天後草案預告期滿,將送政院審查,再函請立法院審議。
礦業法修法草案6大重點包括,第一、刪除俗稱「霸王條款」規定,避免過於傾向採礦業者: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及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第二、強化環境保護,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針對環評法施行前,未曾辦理環評且對環境影響的礦場業者進行一次性環評,若在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此外,草案也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第三、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在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
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修正通過後一定期間內,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
第四、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會公開資訊,當地居民可參與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
第五、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且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
若業者以不法手段取得礦業權,將被撤銷,草案也要求礦場必須強化自我管理,及礦業用地使用完畢後的整復規定及違反罰則。
第六、新增回饋機制: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回饋經費來源,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並將回饋機制法制化。(編輯:張均懋)1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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