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案NCC委員提四大疑慮 籲檢討新聞台政策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8日電)NCC許可鏡電視申設案,反對該案的兩名NCC委員王維菁、林麗雲今天提出四大疑慮,新聞台審查不應淪為作文大賽,並呼籲檢討現行新聞台申設、評鑑制度等政策,研析更公開透明的進退場機制。
精鏡傳媒2019年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遞件申請鏡電視新聞台,鏡電視過程中多次補件,後來在2021年5月初重新送出新版營運計畫書,把原本董事長裴偉換成前大眾銀董事長陳建平,歷時兩年多審查,NCC在今年1月19日史無前例祭出多項負擔與附款,許可鏡電視申設案,成為台灣近10年首家取得新聞台執照者。
NCC委員王維菁、林麗雲今天發出鏡電視案不同意見書,長達14頁,並公告在NCC網站上,不同意見書指出對鏡電視許可案的四大疑慮,更呼籲NCC應該檢討新聞台政策。
第一,鏡電視規劃的新聞台營運態樣已達市場飽和,無助於視聽多元化,反恐導致惡性競爭、降低新聞品質。第二,鏡電視申請頻道定位不明、目標觀眾不清楚,難謂對電視新聞產業有正面影響。申請人雖標榜是「民間公共媒體」,但本質上仍是私有商業新聞台,很難說跟現有新聞台有差異。
第三,鏡電視資金與執行能力,難謂可實現營運計畫,財務規劃過度樂觀,營運計畫書預計第7年可損益兩平,且提到2027年後政府標案占頻道整體營收近25%,將有害新聞獨立性。第四,鏡電視實質控制人隱晦不明,公司治理有潛在風險。前董事長裴偉長期從事新聞工作,並持有一成股份,難謂無爭議。
不同意見書更特別提到對NCC現有衛星廣播新聞頻道申設制度的缺失與建議,委員認為,產業發展等並未納入評分表格,現行審查流程,只對個案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進行審查,新聞頻道申設審查淪為作文評分比賽,重新送審也毫無條件限制。
兩名委員主張,NCC應正視對維護媒體產業市場秩序無可迴避的責任,盡力建構合宜的市場結構管制模式。首先,應定期提出台灣電視新聞市場結構與多元性分析報告,檢討台灣電視新聞頻道數量與競爭結構的較適規模,維持可運作競爭的最適規模,作為浮動式檢討總量管制的基礎。
委員表示,應研析頻道執照持有者應有哪些社會責任,在申設流程除了消極的資格要求外,應該也要對傳播生態發揮積極正向的作用,維護視聽多元化等;再者,應修正制度性且合理可落實的退場機制,包括檢討現行評鑑、換照機制的實質效能,研析更公開透明的頻道評鑑換照及進退場機制,建立評鑑指標與得分,公開評鑑結果,促進社會參與並達到社會共管。(編輯:蘇志宗)11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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