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上半年金檢 金控公司查有4大缺失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7日電)金管會公布今年上半年金檢缺失,在金融控股公司方面,檢查主要有法令遵循制度、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計畫、對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以及偵測集團風險監控機制等4大作業管理有欠完備,並公布其態樣的缺失情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對各金融機構執行一般及專案檢查,26日公布今年上半年金檢缺失,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方面,檢查發現有法令遵循制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利害關係人交易控管和風險管理共4大缺失態樣。
首先,金控公司的法令遵循單位每半年提報董事會法令遵循作業情形,有未揭露子公司裁罰案件,並分析裁罰事由、裁罰結果及改善情形,不利董事會檢討法令遵循制度運作有效性及督導辦理改善。
檢查局表示,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提報董事會,報告事項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能影響及提出改善建議,並且應督導發生違反重大法規的子公司,確實檢討法令遵循制度運作有效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督導子公司落實執行。
第2,檢查發現金控公司洗錢及資恐風險胃納僅概括式、原則性規範,未建立集團層次的風險胃納及相關量化指標。檢查局指出,各子公司對客戶及地域的固有風險評估方法有不一致情形,對跨子公司的集團洗錢及資恐交易態樣,如在銀行通路客戶持大額現金購買保單,或存入大額現金用以支付證券交割款項,未建立監控機制。
檢查局建議,公司應就客戶、地域、產品與服務、交易與通路等訂定明確集團風險胃納的量化指標,且應建立子公司一致性風險評估方法與原則與跨子公司集團洗錢及資恐交易態樣的監控機制。
第3,實質利害關係人定義未充分涵蓋與金控及子公司負責人具經濟實質或控制權的密切關係者,且未訂定明確評估標準,不利法規遵循與控管交易對象。
檢查局表示,對於利害關係人範圍的控管除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外,應衡量授信或交易對象與銀行及保險業或銀行及保險業負責人是否有經濟實質或控制權的密切關係,自主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範圍加以控管,並訂定內部作業規範,報經董事會通過。
第4,金控公司偵測經營風險項目,如: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能力、獲利能力、流動性或民眾陳情等未完整提報董事會;且僅於首次訂定規範時辦理經營風險偵測,尚未建立定期綜整評估分析機制。此外,資產管理子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或處分,公司未分析買賣價格合理性,或辦理不動產出租未訂定作業規範。
檢查局表示,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的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責任規定辦理;另外,也應明確規劃偵測經營風險重點及控管機制,完整提報董事會,且定期綜整檢視偵測。
在金控辦理不動產投資或處分方面,檢查局也指出,公司應依「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從事不動產相關業務,在財務可負擔或淨值一定比率範圍內,以出售為原則,且母公司應督導其訂定出售計畫,並定期檢討執行情形。
檢查局表示,金控公司應督導子公司參考市場現況或相關鑑價報告,釐訂及分析不動產買賣價格的合理性,並說明差異原因;對未及出售前暫予出租的不動產,也應訂定出租相關規範。(編輯:黃國倫)1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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