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第2季起財報送董事會前 董事長等3人需先蓋章

2019/7/18 19:40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18日電)金管會今天宣布,公開發行公司自今年第2季開始,提財務報告送進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前,需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先簽名或蓋章,違者處新台幣24萬至48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今天表示,因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36條已於今年6月2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主要是考量到財務報告編製是公司管理階層責任,為落實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內部管理程序,因此公開發行公司自今年第2季開始,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的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3人先簽名或蓋章。

蔡麗玲表示,統計至今年6月底為止,一共有2382家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都要依照此規定辦理。

蔡麗玲說,現行實務上,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的財務報告,常發生未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的情形,為了落實公司治理,要調整為提報董事會前,應先在財務報告上用印。

蔡麗玲強調,一方面也是提醒編制者要特別去注意,另一方面董事會相關負責人,也要對財報負起相關的責任。

至於如何知道有無違規,董事會的議事錄上面都會有記載,若沒有在董事會前先用印,蔡麗玲表示,依照目前證交法第178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24萬元至480萬元的罰鍰,公司應預為安排及早因應。(編輯:鄭雪文)1080718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