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需設再生能源設備 活絡綠電交易有譜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1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濟部表示,將有效優化台灣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官員表示,國內綠電交易有望受惠用電大戶條款更活絡。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修正條文中明定用電契約在一定容量以上電力用戶,應共同參與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購買再生能源憑證,若未依規定辦理,應繳納代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長黃志文指出,這項規定將有助業者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能源局組長陳崇憲表示,條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將完成相關辦法,中央會召集會議訂定統一規範,但各地方政府可基於地方條件訂定更嚴格規範,因此目前尚無法確定綠電占比及代金計算方式。
黃志文指出,除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地方政府加入低碳公約,也有針對用電大戶的綠電占比要求,目前方向是希望鼓勵業者自建,不過裝置容量較大的工廠較難只靠自建就達到標準,可能還是要向綠電業者購買再生能源電力與憑證,有助使綠電交易更活絡。
至於先前研議的電證分離制度,黃志文表示,因國內電業自由化才剛起步,部分立法委員提出若電證分離,可能有環境效益應該算在電力還是憑證上的爭議,因此暫時擱置,待訂定電力交易平台辦法時再研議。
根據經濟部發布新聞稿整理本次修法3大主軸,包括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因應電業法修正、擴大全民參與。優化再生能源環境部分包括中央與地方合作協力審查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以達簡政便民;擴大獎勵圳路及利用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20,000瓩之水力發電系統;簡化基金運作模式及刪除最低化石燃料費率規定;2025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由1000萬瓩提高至2700萬瓩以上。
因應電業法修正部分,配合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轉供等經營型態,保障其電能轉為躉購時所適用費率;強化併網及作業彈性,開放業者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及引接線路;適用簡化程序容量由未達500瓩放寬至2000瓩。
擴大全民參與的做法則有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就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提供示範獎勵。(編輯:楊凱翔)10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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