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大翻修 雙方合意契約即生效
2018/12/20 20:00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0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保險法部分修正條文,有4大重點,包括團體險入法、投資型保單納入審閱期、契約在雙方合意即生效、保險公司可主動查詢受益人聯絡資訊等。
保險法分為契約法及業法兩大部分,自1937年後,代表基本精神的契約法再無修正,因此這次翻修是80年以來,契約法部分首度修法,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曾說,這是他到金管會之後「個人覺得難度最高的一次修法」。
金管會表示,這次保險法修正共修正13條、增訂5條、刪除2條,其中,過去沒有法源依據的團體險正式入法,解決團體險在保險法中沒有任何規定的問題。
目前關於契約審閱期的規定僅是行政命令層級,且只有傳統型保單受到規範,近年來熱門的投資型保單常常因為沒有審閱期衍生糾紛,這次修法也正式將契約撤銷權入法,且要保人可自契約送達日翌日起算14日內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較現行傳統保單的10日更長。
此外,這次修法也將保險契約成立的時間點,認定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即成立,刪除目前需以「交付保險費」生效要件的規定,也就是採「諾成契約」的規定。
金管會指出,為了讓保險公司不因保戶未留存聯絡方式、下落不明而無法履行保險契約,這次修法也特地授權保險公司向保有相關資料的公務機關(如戶政事務所)或非公務機關(如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查詢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人的有效聯繫資料,確保受益人權益。(編輯:張均懋)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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