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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與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11日生效

2018/5/8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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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8日電)總統明天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與關稅法部分條文,5月11日生效。關務署說,此次修正是為讓法規合理化並符合比例原則,及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自新,以降低海關查緝與稽徵成本。

立法院4月13日三讀通過修正「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及「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條文,蔡英文總統預定於明天公布,11日生效。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包含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自新、統一法定貨幣單位及避免與關稅法重複規範,並就沒入貨物處理費用設立追償機制,以符合公平正義。

關務署副署長謝鈴媛表示,本次修法將所定貨幣單位得以一體適用,原本海關緝私條例中的「元(銀元)」統一以3倍折算為「新台幣元」,即若有罰鍰100萬元,就改為新台幣300萬元。

此外,為符合比例原則,條例也刪除罰鍰最低倍數「樓地板」的規定,過去若有虛報貨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將處所漏進口稅額2至5倍罰鍰,修正後改處5倍以下罰鍰。謝鈴媛表示,目前關務署已擬出裁罰倍數參考表,針對常見的違章類型,擬定一個裁罰基準,近期內就會公告。

而為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自新並即時更正報單錯誤事項,降低海關查緝及稽徵成本,本次條例增訂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規定。此外,為符合公平正義並節省公帑,條例新增遭海關沒入貨物處理費用,若高於財政部公告的一定金額者,需由受處分人全額負擔。

在關稅法修正方面,本次增訂報關業者申請更正報單免罰的規定,報關業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者,得予免罰,以符合世界關務組織修正版京都公約的原則。

另外,為避免對人民信賴利益及法律安定性過度侵害,本次關稅法修法,也將海關對已放行的不得進口貨物,作成責令退運或追繳貨價的處分期間,由5年縮短為1年。(編輯:趙蔚蘭)1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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